主题词:太湖流域管理

【中国能源报】《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即将施行

2011-10-08 中国文化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日前,国务院通过《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很多亮点与新措施,其中最突出的是建立了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以及区域间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日前,国务院通过《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很多亮点与新措施,其中最突出的是建立了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以及区域间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太湖流域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腹地,跨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资源环境压力大,通过立法加强太湖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流域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巩固水环境综合治理成果,有必要通过立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项措施规范化、制度化。
  
  制度创新是亮点
  
  条例规定,太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需要,制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在太湖流域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和时限。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盘雨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总量控制是将管理的地域或空间(例如行政区流域环境功能区等)作为一个整体,根据要实现的环境质量目标,确定该地域或空间一定时间内可容纳的污染物总量,采取措施使得所有污染源排入这一地域或空间内的污染物总量不超过可容纳的污染物总量,保证实现环境质量目标。排污权总量控制制度一直在我国环保市场的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在节能减排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建立排污权总量控制意义重大。在此基础上可以发展排污权交易,没有总量控制,就没有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基础。与此同时,排污权交易又是总量控制效率提升的重要手段。“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排污权交易是基于市场的手段,而总量控制则是命令控制手段,从而实现低成本的减排。”盘雨宏说。
  
  此外,条例合理体现经济杠杆的调节功能,建立了区域间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明确上游地区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应当补偿下游地区;反之,则由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地区。同时,对减排的企业和转产专业的农民,由政府通过财政、信贷、发放补贴、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予以扶持。
  
  条例建立了全面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逐级年度考核;对未完成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未及时拆除、关闭违法设施以及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污染项目的,依法暂停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核以及环评、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审查等手续。
  
  借鉴地方立法经验,条例对重点区域实行特殊保护。在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划定了保护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和高尔夫球场,禁止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贮存、输送设施以及废物回收场、垃圾场、水上餐饮经营设施,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太湖经验可以推而广之
  
  太湖流域是中国非常典型的流域,虽然范围小,但是经济非常发达,影响力大。环保人士认为,此条例作为我国首部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对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推动流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其中部分细则不仅能够较好的运用在流域范围,同时能够对全国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产生指导意义,例如岸线总体规划以及监管等,因此,该条例对全国水资源和生态保护都具有指导意义。”盘雨宏表示。
  
  同时,业内人士也表示,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推出可以作为一次新体制探索与尝试。有法可依是一大进步,但是如何实现管理水平的提高还有待实际执行过程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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