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保险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成监管重点

2008-07-21 中国文化投资网
 

    7月10日保监会2008年1号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公布之后,7月15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再谈偿付能力,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把“偿付能力不足”列为保险行业四大风险之首。据悉,从2007年12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到现在正式文件出台,有19家险企完成增资。

  7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简称《规定》)。这份酝酿8个月之久的《规定》,即将于9月1日实施。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

  早在2003年初,保监会就发布实施了当年的“1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偿付能力监管迈出实质性步伐。此后,保监会发布一系列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初步建立起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框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建设,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监会新闻发言人、主席助理袁力表示,“有助于提高行业预防、发现和处置风险的能力,有利于降低风险的积聚和传递,增强保险市场的稳定性,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规定》首次提出按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并实施分类监管。《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按偿付能力状况,保险公司被分为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三类,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低于100%、100%~150%、高于150%。保监会将对三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不足类公司的监管包括九类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新业务、责令拍卖资产、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高管人员、接管等。

  对于充足I类公司,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偿付能力的刚性化越来越重要,去年资本市场情况好,很多公司的偿付能力有了明显改善,但因核心竞争力仍然脆弱,导致偿付能力问题再次凸显。

  行业人士透露,截至今年6月底,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共有12家,比年初增加2家,其中个别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行业偿付能力总体水平下降。

  业内专家认为,年初以来的雪灾、地震和洪水灾害直接导致财险公司赔付增加,也降低了偿付能力充足率;因投资收益下滑,直接影响到各公司的认可资产,而保费规模持续增加,导致实际资本减少,降低了偿付能力充足率。

  “行业偿付能力总体水平下降,除了受股票市场不断走低的影响外,关键原因在于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主要依赖股东增资或发行次级债维持偿付能力。”行业人士分析道,“同时,部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比较突出。”

  行业人士指出,下一步将按照刚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分类监管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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