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出版

我国出版物呈缴困局有待解决

2008-09-22 中国文化投资网
 

    到目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至少先后6次发布过有关出版物样本缴送的通知或规定。按照新闻出版署1991年颁布的《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每种出版物至少应缴送5本,即新闻出版署1本、中国版本图书馆1本、国家图书馆3本。地方所属的出版社在此基础上,还应向地方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图书馆呈缴数量不等的样本。而国务院200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更是将样本呈缴制度上升到了行政法规。

    在出版业日渐市场化的大背景下,成本的核算、纸价的上涨等内外部因素,都使得出版单位不得不愈加“精打细算”,而呈缴对象多头所引发的呈缴数量过多,导致了出版单位负担过重,成为其拒缴、漏缴的主要原因。而出版社的拒缴、漏缴直接导致了图书馆样本收缴不足的情况。

    据了解,多头呈缴和多版本重复呈缴的情况在各地出版社中表现尤甚,有的出版社每种图书的呈缴总数量达四五十册。即便不存在多头呈缴,很多高码洋的丛书或多卷书,仅不菲的邮寄费和成本也让出版社吃不消。不少出版社也承认出版物呈缴对于保存国家文化遗产、保障公民自由利用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意义,是出版单位应尽的义务,也将图书呈缴视为“规定动作”,但在应向多少家单位呈缴上仍存质疑。

    “问题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出版单位有法不依。而是应该正确理解和考虑我国现行呈缴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研究委员会主任李国新一语中的。业内人士表示,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出版物呈缴制度施行困难,除了出版单位忽视相关法规未能自觉履行义务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出版物呈缴方的权益未能得到重视和有效保障。保护呈缴方的权益,已成为推动我国出版物呈缴制度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建立出版物呈缴的补偿机制是各方呼吁中出现最多的声音。建立补偿机制固然是好事,可是由谁来实施、何时实施、如何实施等问题,并不是短期能够确定和解决的。有学者建议借鉴国外关于补偿机制的多种实现方式——美国式的著作权登记补偿是一种间接补偿,其本质是通过维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来保证呈缴制度的实施,将补偿成本转移到了有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人身上;英国、俄罗斯、日本则采取由国家建立呈缴本补偿金的直接补偿方式,属于经济补偿,其本质是由社会的全体纳税人共同分担呈缴成本。

    在补偿机制短期内尚无法落实的情况下,呈缴协商权对于出版社是可行且必要的,“在出版物呈缴制度比较完善的英国,政府明确规定出版物呈缴既要有利于为图书馆的用户服务和长期保存,又不严重损害出版商、发行商正当的经济利益,要求出版商协会会同图书馆界协商方案,以期达成共识。我国可以学习借鉴这样的成功经验,使出版物收缴方和呈缴方能够在既定的法规框架内,共同商定出版物呈缴的种类、数量、期限、补偿等事宜,形成合作发展的局面。”

    事实上,有出版社和图书馆已经开始了这样的尝试。为保证馆藏数量,山东省图书馆在与省内17家出版社沟通后签订了协议,采用“买一赠一”(相当于半价购买)的方法。“目前来看,实施效果还不错”,她透露,“山东省图书馆的图书收藏率已达到95%。”

    由于呈缴出版物属于非贸易品,我国却按照贸易图书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更增加了出版单位的负担。而出版物呈缴制度作为一项典型的国家公共政策,与税收政策的公益性在本质上相一致,因此,用于呈缴的出版物应该享有纳税豁免权,以减轻出版社的负担。

    也有专业人士建议,呈缴的唯一性,是呈缴制度得以真正落实的关键之一。美国、日本等世界上呈缴制度实施较好的国家,实行的都是单一呈缴而不是多头呈缴。我国的出版物呈缴制度也应该走向单一呈缴制——以国家图书馆作为接受全国出版物呈缴本的唯一机构,地方新闻出版管理机构和公共图书馆不再接受呈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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