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卡拉OK 版权费

中音协就卡拉OK版权费发表声明

2009-05-13 中国文化投资网
 

  近日有歌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未收到过任何版权费,这引起社会有关方面的关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12日对此发表声明。

  声明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卡拉OK歌厅经营中,涉及到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的放映权、表演权等,而歌手作为表演者,不应直接从卡拉OK歌厅中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可以根据其和唱片公司的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

  声明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筹备期间,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开展卡拉OK收费工作。2008年6月24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正式成立,之前以中国音像协会名义开展的收费工作全面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接手,2008年10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开始委托天合集团公司执行收费。目前,协会成立后委托天合公司收取的版权费尚未分配,要等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后,由会员大会制定分配规则。

  声明指出,天合文化集团公司及各地子公司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向卡拉OK歌厅发放协会的许可证,通过天合公司的工作,在卡拉OK歌厅和协会之间签订许可合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收取的使用费进行管理和分配,同时加强对天合公司的管理。

  声明说,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工作接受国家版权局的监督和指导,在内部时时与权利人保持接触,公开透明地进行自我管理,同时也欢迎社会舆论和媒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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