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政策“防火墙”能否挡住银泰“金弹”
武汉国资委与银泰系的股权争夺由来已久,近期的一系列动态显示,沉寂多年的股权争夺重燃战火。典型事件是,武汉国资委的利益代表方武汉开发投资公司(武开投)日前起诉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浙银投),称浙银投作为一家外资企业却在二级市场多次增持鄂武商的股份,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
作为国内首起外资企业因在二级市场收购被诉的案例,无论在法律实务界还是证券界,无疑都具有重要的范本意义。市场关注政策“防火墙”究竟能否挡住银泰“金弹”?
诉讼
浙银投增持鄂武商被诉
武汉国资委与银泰系的股权争夺由来已久。
这场股权争夺战今年3月28日打响,3月至6月间,银泰连续在二级市场增持鄂武商股权,分四次增持达945.2万股。与此同时,武商联通过扩大一致行动人而始终保持着微弱的优势,位居鄂武商第一大股东。
4月14日,武商联控股的三大商业上市公司鄂武商、中百、中商同时宣布停牌。4月20日,鄂武商、中百、中商同时发出公告,宣布重组正式开始。停牌50多天之后出现戏剧性的一幕,鄂武商6月8日发出公告宣布退出重组计划,退出原因为:重组方案中涉及的相关利益复杂,虽在停牌期间积极沟通,但未达成共识。
就在6月10日鄂武商复牌当天,武商联与其一致行动人快速、大幅增持鄂武商2536万股,占总股本的5%。增持后,武商联一方持有的股权比例提升至29.67%,比银泰高出5.19%,暂时在控股权争夺中获得较大的优势。
与此同时,武商联的一致行动人武开投以浙银投涉嫌违反我国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在二级市场违规增持公司股份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该案。这次诉讼又将双方的股权争夺战推向一个高潮。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案件进展采访武开投本案委托律师蔡学恩,他表示,浙银投方面已经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目前法院方面还在走这个(管辖权异议)程序,几天之后将会有新进展。《经济参考报》记者还就案件进展询问了银泰集团副总裁王纯,他在电话中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
原因
为何争夺鄂武商控制权
事实上,从2005年引入浙银投这一战略投资者开始,武汉国资委与外资银泰系对鄂武商的控制权争夺就已经开始了。时隔6年,银泰系再次出手欲夺鄂武商控股权。这次究竟是什么目的?武商联和银泰系为什么要如此激烈地争夺鄂武商这块“肥肉”?市场人士有各种分析,但真正原因目前并没有透露。
业内有分析认为,鄂武商在湖北省内商业方面的优势地位才是武商联及一致行动人不惜牺牲短期利益而坚决增持股票的原因。同样,作为在国内有影响的百货类公司,银泰从成为鄂武商的战略投资者开始,不但希望借助鄂武商开拓在湖北的业务,同样还觊觎借壳鄂武商A回归国内,这才是银泰屡次果断出手的动机。
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黎雪荣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连锁商业企业凭借稀缺的渠道网络资源,占用供应商资金作为融资资金,进行资金体内循环获利,俨然准金融企业。双方争夺控股权确保第一大股东地位,能获得更多的治理权和话语权。另外,对于银泰系而言,控股鄂武商有利于扩大和巩固其在华中地区的影响力,也有利于更好的布局华中地区的商贸零售业务。
目前,武商联及其众多一致行动人共持有鄂武商23.99%的股份,微超银泰系的23.83%。这场股权争夺战最后结果还并不明朗。黎雪荣认为,鄂武商即将开业的摩尔城未来的盈利前景十分可观,鄂武商继续维持在华中地区的龙头地位,为了争夺第一大股东的地位,获得公司更多控制权,双方有可能还会进一步增持股份。
而接近武汉国资委的人士对媒体透露,原本计划的鄂武商引进战略投资者,以及中百集团与武汉中商“二合一”齐头并进的方案,现在仅剩后者。武汉国资委方面一是伺机增持鄂武商,确保鄂武商第一大股东之位,另一方面则全力推进中百集团与武汉中商的整合。由于银泰系搅局,原来宣称的一步到位重组方案,被迫改为两步缓慢整合。
核心
对浙银投的性质如何认定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是国内首起外资公司因涉及二级市场交易而被诉的案例,在法律实务界对此一直都有争议。而本案的结果无疑会具有重要的范本意义。
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1月31日实施),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其中外国投资者应为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亦可通过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实施战略投资)。
武开投作为武商联的一致行动人,将浙银投诉上法庭,法庭上的对峙成为双方在控股权争夺中都绕不开的一个环节。就目前来看,对浙银投的资质认定应该是案件的核心。据工商资料显示,浙银投为台港澳法人独资有限公司,且其股东为银泰百货(香港)有限公司,可以认定浙银投在性质上属于外资企业,但对浙银投是否“外国投资者”尚存争议。
“我理解,浙银投是否违规操作,焦点在于其企业性质的认定,这决定了其是否可通过二级市场增持A股公司的股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部的一位不具名律师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如果是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非投资性公司),那么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A股。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注册在境内的外资非投资性公司,即便其股东为外国法人,但其自身为中国法人,买卖A股股票并不受限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方式,其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从主体资格上讲不存在法律瑕疵。
而如果是外商投资性公司则不得通过二级市场买卖A股。外商投资性公司可持有股份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且其身份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起人或股东,因此外商投资性公司虽注册在境内,但视同为外国法人对待,由此可知其不得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份。
上述律师还表示,单独就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投资而言,现有的监管规则是明确的。但可能由于缺少对一些关键概念的澄清,以及某种程度上不同立法机构出台的监管政策之间缺少必要的衔接和呼应,进而引起理解、适用上的歧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杨巍博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单从目前公众层面所掌握资料来看,浙银投在主体资格取得程序上可能存有瑕疵,而退一步讲,即使目前主体资格健全,其违规买卖二级市场A股并持有之行为确属违法。
不过,违法行为不等于侵害行为,杨巍表示,事实上看,浙银投的买卖与持有行为侵害的是武开投一方相对控股下的控制人地位或状态,这在外部二级市场目前并未上升为法定权利,因此武开投方面的侵权之诉很难成立。
杨巍说,本案也带来一些启发,我国本土上市公司在相对控股状态下防止敌意收购的准备工作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加强;外资通过二级市场行为收购上市公司资源是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加剧的必然结果,现在还有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对本土上市资源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但这种壁垒必然会随着上述趋势的加深而逐渐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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