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互联网 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与协调

2012-10-22 中国文化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狭义上讲,是指通过计算机连接终端和网络服务平台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所形成的虚拟金融市场,广义上讲,还包括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的实体金融机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狭义上讲,是指通过计算机连接终端和网络服务平台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所形成的虚拟金融市场,广义上讲,还包括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的实体金融机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获得了高速发展,《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但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跨国界经营、高技术装备水平、法律缺位等问题,也使其比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具有更大的复杂性,监管难度加大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防范体系乃至经济安全都构成了重大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要点

  (一)技术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发达的计算机通讯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缺陷便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加之计算机病毒以及电脑黑客高手的攻击,极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另一方面,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大多引自国外,缺乏具有高科技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技术选择的失误则极易造成系统性的紊乱,造成巨大损失。因而,为了应对技术风险,应提高相关软硬件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水平,逐步摆脱国外的技术制约。同时,加强行业内机构间的沟通与协调,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防止选择性技术风险的一再重演。

  (二)业务操作风险管理。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的操作规范和要求缺乏必要的了解,引起不必要的资金损失,进一步可能导致交易过程中的流动性问题、支付结算的中断问题。交易过程中有意或者无意的操作失误,无论是对于客户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都会构成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风险累积,因而,应该加大信息披露的程度,建立个人信息信誉体系,构建更加人性化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体系,加大互联网金融操作规范与流程的宣传力度,形成相互信任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市场。

  (三)法律风险管理。目前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而,应该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准入、资金流动与退出方面的规则,建立统一标准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同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规范,完善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以及交易证据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最终营造权责分明、法理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协调

  (一)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协调。互联网金融市场代表着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方向,各国金融机构都在努力扩展自己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然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巨大风险又使监管者无法任由互联网金融无限创新,严格的监管会削弱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甚至阻碍技术进步与业务创新,监管者面临着创新与监管之间的两难选择。应建立统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适度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实时监管,防止风险的过度集聚,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抢占未来国际金融市场。

  (二)消费者权益与金融机构利益的协调。互联网金融市场在提供给消费者高效交易模式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之争,监管者既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以维持市场的信心,又要维护机构的权益,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二者的协调性问题便显得格外重要,消费者在权益的分配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更是市场得以运行的基础,因而,监管者应格外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维持金融市场的信心,另外,互联网金融机构会有更大的动力去改进相关服务,加快创新步伐。

  (三)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协调。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施监管,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突破了这一界限,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种类日益多样化,分业监管的模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的综合业务实施有效监管,不仅会造成重复监管,而且各部门间的信息协调问题也会影响到监管效果。尽管监管机构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对于传统金融的分业经营还可实施有效监管,但互联网金融的多样化金融服务对监管机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分业监管模式也受到挑战,应协调分业与混合两种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综合监管。

  (四)国内与国际监管的协调。互联网金融发展打破了地域限制,世界金融更加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不再局限于一国国内,而是面向全球范围,一国居民的服务选择也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这就对单独的国内监管提出了挑战,同时,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风险可以快速地在世界金融市场之间传播,风险的传染性进一步扩大,单独依赖一国的监管机构无法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进行监管,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然而,各国的权责分配以及本国金融机构的利益优先使得国际合作充满困难,即便如此,国际监管合作不可避免,应该努力探寻国际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合作渠道,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强沟通协调。

 
 
 
相关报告
 
相关新闻
 
【研究报告查询】
请输入您要找的
报告关键词:
0755-82571522
 点击展开报告搜索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