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电台 电视台 版权费

电台电视台播歌将要收取版权费

2009-04-15 中国文化投资网
 

  天下再没有免费的午餐,国家版权局年内将出台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收取版权费的相关规定。中国音乐家协会党组书记、著名作曲家徐沛东前天在成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困扰音乐人多年的版权费问题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今年内,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将按照电视每分钟2.5元、广播每分钟0.3元(暂定)标准收取版权费,并派出专门机构进行监督。

  版权费在内地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我国流行音乐代表人物谷建芬就曾炮轰流行乐坛不尊重词曲作者,轻视音乐著作权保护,词曲作者所付出的劳动得不到应有回报。谷建芬当时说:“我写的歌曲版权代理都给了音著协,半年一结账是4万元左右,全年才8万元,这主要是硬版权复制的费用,譬如磁带、CD等,还比不上歌手唱一遍的收入!”很多年后,这样的问题依旧存在,未有解决。日前,在接受采访时徐沛东表示:“缺乏版权保护意识在内地乐坛一直较为突出,虽然近年有所改善,比如开征卡拉OK版权费,但和日本、美国等注重版权保护的国家相比,中国音乐人在版权上的收入仅仅是停留在机械性收费阶段。在政策出台前,内地乐坛的现状是一个歌手参加一个演出,唱一首歌就能拿不菲的报酬,而词曲作者却分文没有。所以我们提出,从开始使用作品到最后使用作品,应该给作者相应的保护,政策出台后,我们希望中国的音乐人再也不会因为收不到版权费而烦恼。”

  据徐沛东透露,为了保护和尊重中国音乐人的合法权利,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将按照电视每分钟2.5元、广播每分钟0.3元(暂定)标准收取版权费,并派出专门机构进行监督。而被问到政策的具体措施,徐沛东介绍,有关部门正在征求相关意见。

  各界反应:收钱?谈何容易

  音乐界

  陈小奇:这是十几年前的老话题了

  当记者致电广东本地著名音乐人陈小奇时,他表示自己并不清楚,听完记者的简单介绍后,陈老师的反应很特别。“这不是十几年前就说的老话题吗?当时谷建芬老师还拿着这个去人大了,吴邦国委员长都签了字,可是最后还是没下文。”言语之中,不免有些失望。

  陈小奇说:“姑且不论我们这些音乐人能够因此得到些什么,从中国音乐发展的角度来说这一关也是一定要过的,否则对音乐人太不公平也不太厚道了。这么多年来,终于有进展了,确实是值得高兴的,证明时代进步了。”

  陈小奇说,早在很多年前广州电视台就曾开新河地向词曲作者支付过版权费用,“一首歌一块钱,不过就给了一次,再也没了,但不管怎么说,也叫给过”。他说如果版权的问题能解决,对中国音乐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那样我们就不用靠数量取胜了,我一年只需要写一两首好歌,把它弄得特别好推出,一首好歌的版权足以顶下上百首的普通作品,那多好。这样肯定好的作品会越来越多,整个乐坛会进步。”

  广播电视界

  周兵:唱片公司是否也要支付费用?

  羊城交通台总监助理、著名乐评人周兵说:“其实这个方向一直都有,而且其实早在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中就有过相关的规定,这也是大势所趋,很多国家早已经执行。如果正式的法规推出,作为国家媒体我们肯定是要率先遵守的。”因为本身是乐评人,周兵在采访中也讲到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我觉得如果要收费,应该还要再考虑一下电台、电视台和唱片公司、歌手们鱼水相依的实际情况。唱片公司和歌手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来推广他们的歌曲,没有了这层推广,歌曲无法让大众知道,没有影响力。如果只是向广播、电视收费,那么唱片公司是否也要向广播、电视台支付广告费用?两者之间是要对等的、公平的,而不是单向的。”周兵表示,过往唱片公司在向电台推新歌时,是会出一份授权书的,有了这份授权书,就不需要再支付任何费用,但不清楚新的规定是否连这点也要推翻。他说,关于具体的细则和操作要等看到正式的相关规定出台后才知道,但不管怎样收版权费都是应该的,也不会因此而影响电台、电视台的正常播出,以及和唱片公司的良好关系。

  消费者

  这些钱会不会转嫁到观众听众身上?

  谁都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所以观众听众看到这个新闻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些钱会转嫁到我们身上吗?

  观众关先生认为,电视台也是企业,不做赔本生意,如果播歌曲要收费,电视台肯定要想对策应对,弄更多的商业广告来为这些歌曲埋单是其中一种对策,“现在胡乱插播广告,侵犯电视正常内容的现象已经民愤极大,以后电视台有了更大的借口去插播广告,因为电视台不是慈善机构,不做赔本买卖嘛”!

  发达国家播歌收费每分钟过百元

  某些发达国家通常以分钟为计算单位向作者支付版权费,如电台播放,欧洲主要国家为每分钟160元人民币,日本为每分钟960元。

  网友的几大疑问

  相关消息在网上登陆后,网友纷纷跟帖发表自己的意见,总结起来,有以下数点疑问,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答复。

  一.歌曲千千万万,作者在世的不在世的、知名的不知名的无数,相关部门怎么能得到他们所有人的授权,去帮他们收钱,收到的钱又如何保证送到他们手上?

  二.这每分钟收费2.5元(广播0.3元)的标准是怎样定出来的?物价部门批准了么?媒体尚有“优稿优酬”的做法,为什么广播电视就一刀切呢?

  三.中央电视台与一个小县城的电视台的广告收费相差千倍万倍,为什么播歌的收费就一样?

  四.电视台有时因为政治或公益活动的原因,去播放某些歌曲,是否也在收费范围?半夜三更播的歌与黄金时间播的歌也收同样的钱么?

  五.某些唱片公司送新作品到电台试播、打榜,属于推广自己的歌手和作品,电台反而要倒给钱这些唱片公司,这是否公平?

  六.播歌收钱,是否会使某些人(或公司)为得到利益,利用权利或金钱,诱导主持人和导播多播放某些歌曲,从而孳生新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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