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央行 支付机构 互联网支付管理

央行就互联网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2-01-05 中国文化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中国人民银行1月5日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并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支付机构不得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1月5日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并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支付机构不得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上述办法中所称的支付机构是指依据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央行日前公布的信息显示,包括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通沃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内的61家企业获得了第三批非金融支付业务许可证。截至目前,共有101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此前,央行曾分别于2011年5月和8月两次发放27张和13张第三方支付牌照。

  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只能为电子商务交易、公用事业缴费、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或经央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互联网支付分为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

  征求意见稿要求,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开立支付账户客户的资质。

  对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应确保多个支付账户为同名账户,且登记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一致。

  对于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所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该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央行并明确了征求意见反馈的截至日期,各单位、个人应于2012年1月13日前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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