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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发展民营资本苦寻破“门”良策

2012-03-15 中国文化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玻璃门”“弹簧门”是目前我国经济中民营企业屡屡碰到的问题,对于即将迎来大发展的文化产业,当然也不例外。

  “玻璃门”“弹簧门”是目前我国经济中民营企业屡屡碰到的问题,对于即将迎来大发展的文化产业,当然也不例外。

  如何才能破“门”而入,是民营企业希望了解的,更是我们所要关注的。

  门槛高矮不同

  “‘玻璃门’‘弹簧门’是中国现在所存在的普遍现象,很难平等待遇。在文化领域主要是两方面:一是资金投向,包括国家财政的资金投向主要给了国有这些企业,民营企业的文化产业单位可能很难拿到国家的钱;二是在政策方面也不平等,比如电影产业,无论是制作还是放映,国有企业的占比都是少数,但是电影两张进出权分别给了两个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一张没有。”全国政协委员、大连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的话,的确反映了目前文化产业的发展问题。

  在电影领域,目前,国企中影集团和华夏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共同控制了国内庞大的海外进口电影发行权,而引进进口电影这一项盈利空间巨大的业务对整个行业的其他公司也具有很大吸引力。

  今年2月18日,中美双方就解决WTO电影相关问题达成协议,主要包括:中国将在原来每年引进美国电影配额约20部的基础上增加14部3D或IMAX电影;增加中国民营企业发布进口片的机会,打破过去国有公司独大的局面等内容。此后,电影行业中,对增至3家拥有进口影片发行权的公司的呼声,也愈发增高,包括博纳影业、华谊兄弟(300027)、万达集团,甚至是国字号背景的上影集团,均有意获得这张“牌照”。

  但到目前为止,到底是民营集团能拿到这珍贵的第三张“牌照”,还是依然由国字号集团争取到手,尚无定论。

  在网络视听领域,2010年4月,继为央视的CNTV(中国网络电视台)发出第一张互联网电视牌照一周后,广电总局再次颁发两张“准入证”,上海文广和杭州华数成为幸运儿。

  至此,互联网电视“国家队”基本成型。业内人士认为,短期内广电总局很难再次颁发牌照。而在管控严格的广电系统,未来民营力量获得牌照的机会很小,想要分食互联网电视“蛋糕”只有与“国家队”合作,实现“曲线救国”。

  全国政协委员段祺华对此已经关注很久。他说,关键在于政策的门槛设置。广电总局于2007年颁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发展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发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指明了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8条市场准入条件,一个关键要求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此条规定意味着只有国家控股单位才可从事此项业务,这无疑把一大批致力于进入互联网视听领域的民营企业排除在外。”

  政策优惠不均

  在确定了大力发展文化的方向之后,首先会跟上的就是税收优惠。

  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先后下发了《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和《关于新办文化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等一系列文件,支持力度可谓空前。

  但全国政协委员陈建国却注意到,在实际政策落实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行业与行业之间受惠不均,例如,出版业和动漫业享受的财税优惠是较大的,而电影、电视剧、广告等其他行业则微乎其微,一般图书按13%的优惠税率缴纳,营业税是按行业标准5%缴纳,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可享受高科技企业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影视企业除免除增值税外,企业所得税均按25%来缴纳,差距可谓不小;另一方面是政策落实起来存在“嫡系”与“外庶”之分,例如,一些符合转企改制标准的国营电影单位能够享受同出版业相同的税收优惠,而民营的影视单位则没有。

  双管齐下求“破门”

  在专家看来,民营资本要在文化领域获得大发展必须一边在政策上呼吁“削齐门槛”,一边积极主动发挥自身优势,双管齐下,才有希望打破窘境。

  段祺华指出,降低政策门槛是前提。例如,在互联网视听领域,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发展服务管理规定》中的第八条关于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类型的规定,扩展可以进入视频节目制作领域的企业类型,设立基于市场平等条件的企业准入条件。

  而在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高级合伙人、文化产业事业部总经理孙连才看来,民营资本则具备许多国企不可及的优势,需要充分发挥。他表示,在文化产业发展的初期,产业政策已经出台,而融资渠道和融资体系即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地方政府政策资金渠道还没有完善,这时候,社会资本利用其市场化程度比较高、融资模式灵活多变、涉入文化产业链条比较深入的优势,存在很多进入的机会。

  首先,文化企业有形资产规模较小,无形资产比重较大,难以成为银行合格的抵押品。社会资本可以设计较好的融资模式,以小额贷款和私募基金形式对小微企业进行资金注入。

  其次,文化企业商业模式不清晰,尚未形成稳定的供应链,供应链金融这一目前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题的创新模式,无法运用于文化创意企业。针对这一状况,投资担保机构可以对这类文化产业企业进行商业模式评估、行业市场调查与产品分析,为他们提供增信服务,必要时联合基金公司和小贷公司联合投资,可以通过股权融资的模式进入。

  第三,由于银行对文化产业的特点、盈利模式认识不清,没有研发适应文化产业风险规律的金融产品。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机制、担保制度、风险评估都是依据传统产业特点制定的,对于如何评价文化产业的风险大小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商业银行缺乏经验和数据,银行只好理性地回避此类贷款,这也给社会资本进入提供了资本进入机会,可以采用与银行合作,风险剥离的形式进入。

  最后,协作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引导一批有实力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挥创业板导向作用和退出机制,鼓励风险资本进入中小文化企业融资市场。根据各地区、各文化产品生产模式的特点,创新发行不同的集合债券,开辟融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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