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浙江 民办教育 综合改革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五法打包修订

2012-08-16 中国文化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地方教育改革试点实践,把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修订,再度提上紧要议事日程。

  地方教育改革试点实践,把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修订,再度提上紧要议事日程。

  浙江省温州市2011年底正式启动的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创新性地提出对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等举措。眼下,首批推进的100所试点学校正在申报,其中有16所拟登记为营利性企业法人。然而《教育法》却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这16所学校该何去何从?

  8月15日获悉,教育部已于6月底在京召开“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专家研讨会,计划以“打包”形式,一揽子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位条例等5部教育法律,其中即包括有关民办教育的重要条款。

  据接近教育部的知情人士透露,会上提出的修订方案草案讨论稿,已获教育部党组会议原则通过,并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但具体的条款上分歧颇大,争论仍在继续。8月中旬,有地方教育系统人士向证实,已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看到过有关教育法律修订的草案。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温州在半年多来的民办教育改革试点中,新创造出一类“民办事业单位法人”,其对应的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然而,在国家整体教育实践中,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并未获得清晰说法。

  国家版教改规划纲要曾提出“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要求,但之后迄今暂无更多细化说明。

  对此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建议,删除《教育法》第25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此前的,6月底,董曾作为民办教育方面的专家代表,参与在京召开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专家研讨会。

  与上述删除条款对应,董圣足建议,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新增的一款“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后面,进一步增加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企业法人”。

  他解释称,只有在立法上解决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事业法人身份,才能真正实现民校与公校平等法律地位,而且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较好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的公平待遇问题。

  但目前对上述观点仍存争议。在此次试点的温州市,就有民办学校的人士对此持有异议。“我个人不能接受通过办教育来赚钱”,温州瓯海育英国际实验学校的执行校长项加方说,作为一个30多年的老教育人,他想不通会有学校选择登记为企业法人。

  对此董圣足表示,鉴于各方面对取消“举办营利性学校的限制”多有担忧和争论,建议实行分类管理以后,在允许营利性学校合法存在的同时,突出国家对公益性学校的鼓励导向。

  由此,那些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将得到有针对性的扶持,从而使各类民办学校都能获得良性发展。

  合理回报与产权处置

  与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相关联,其合理回报问题也长期悬而未决,这影响了社会资本对于民办教育的大力投入。

  董圣足建议,应该明晰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具体而言,建议增加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的内容,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相关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对于出资举办但没有放弃产权的举办人,可以原价或折价返还其原始出资部分。

  他解释说,上述修改意见的理由是,从我国具体国情以及民办学校90%以上为非捐资办学的现实情况出发,对于不选择走营利性道路且不承诺放弃最终产权的民办学校,应该至少恢复1997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有关其投入部分的确权规定。

  若不增加类似规定,董担心,在营利性学校管理办法短期内难以出台、而且各方对营利性学校存在较大偏见的情况下,将导致现有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无所适从,产生混乱。这不利于现有学校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更无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民办教育领域。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也同意相关法律法规尽快修改完善。他直言,应该将全国教改规划纲要提交全国人大讨论、审议,最终变为教改法案,加以颁布执行;与之相抵触的各类教育法律法规也要同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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