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文化企业 整体改制 上市

文化企业上市障碍急需扫除

2013-03-18 中国文化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文化企业上市近20年来经历了从冰点到沸点的转换,其上市之路并不平坦。尽管如此,文化企业的上市融资热情依旧高涨,上市模式也多种多样。

  文化企业上市近20年来经历了从冰点到沸点的转换,其上市之路并不平坦。尽管如此,文化企业的上市融资热情依旧高涨,上市模式也多种多样。随着我国文化类上市公司数量的逐渐增多,已上市文化企业存在的各种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对于一直徘徊在上市边缘的文化企业来说,急需从体制机制和整个政策环境等方面去完善解决。

  “一股独大”股本结构不合理

  从2005年我国正式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来,文化类上市公司逐步实现公司股票的全流通。截至2012年,电广传媒、ST传媒、华闻传媒、博瑞传媒、新华传媒、广电网络、歌华有线、中视传媒共8家上市公司基本完成非流通股的上市,其中6家公司流通股的比例达到99%以上甚至是100%,只有博瑞传媒和电广传媒稍低,分别为65.78%、69.03%。从国有股占有比例来看,除博瑞传媒和电广传媒外,其他6家企业均已实现国有股的上市流通。但将几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对比不难发现,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足以取得公司的控制权,而第一大股东在前五大股东中又占据绝对的比例优势。上市公司的股权仍相对集中,“一言堂”“一股独大”的问题犹存,公司股权制衡发展还不具有优势。

  由于这8家企业已至少上市4年,其最新的股权结构不能反映刚上市时的特征。为能全面反映文化类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可对2010年上市的境内文化类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深入分析。

  对于央企类文化上市公司,皖新传媒和中南传媒国有股比例达到69.77%和85.36%,流通股比例仅为10%左右,国有资本占据绝对垄断地位,这样的股本结构使政府部门与文化企业之间通过控股形成利益联系,传媒企业借助行政力量实现地区性业务垄断,但国有股比例过高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政府作为部分文化类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角色的多重性造成其对企业的控制表现为行政控制的绝对性和产权控制的有限性。从以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经验来看,有限的产权控制使得政府对上市公司监督的有效性大打折扣。某些公司经营者容易利用政府产权上的有限控制形成内部人控制;上市公司也极易出现行为短期化、过度投资等问题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而政府行政上的绝对控制使得经营者为其错误行为找到推脱责任的借口,种种弊端不利于文化产业做大做强。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一股独大”造成对控股股东的业务依赖,不利于文化类上市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容易“一损俱损”;在董事会不健全的情况下,也极易形成内部人控制,不利于企业经营;此外,代理问题不仅存在于股东与经营者之间,还将扩大到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

  文化企业整体改制上市较难

  2007年12月21日,辽宁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将编辑业务与经营业务整体上市,形成一体化的产业链优势,是我国出版业改革的最新尝试和重大突破。在“出版传媒”上市之前,文化传媒企业基本都采取切割产业链、部分业务上市的方式。以新闻媒体为例,受政策限制,报刊采编、电视台频道资源和编审业务不能企业化,只能采取部分改制的模式,将编审业务留给控股股东。如博瑞传媒,将印刷、发行、部分广告代理业务上市;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则将消费类和专业类报刊经营业务上市。作为精神产品的生产者,传媒的本质含义在于内容生产,其竞争优势在于产业链完整,而内容生产更是控制产业链的龙头。分拆上市将导致上市传媒公司产业链不完整,难以通过资本运作实现传媒主业快速成长的目的,更难以建立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当前,政府只是一定程度上对传媒业放松管制,放松程度视不同媒介而定,如对财经类媒体放松管制,对出版社允许整体上市,对涉及到国家政治方面的媒介只允许经营类业务上市。同时,文化企业若想实现整体上市,制度和规则设置也急需跟进。

  资源重新配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不够理想

  上市本身只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一种手段,而上市后该干什么、如何利用融资是关键问题。研究者发现,国外大型出版企业融资后,主要用于兼并、重组其他弱势出版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用经济手段调整出版产业结构,迅速形成规模效应;而我国的出版业在融资后主要用于出版社内部建设,如用于出版、出版单位的基本建设等,进行兼并、重组和大规模出版资源重新配置、实施低成本扩张的却极少。当然,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出版传媒界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相关。

  2005年至2011年上市企业年报显示,从募集资金的用途上看,博瑞传媒、电广传媒、中视传媒、歌华有线这4家企业将大部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这种资金使用方式不免有些“大财小用”。从资金使用效果上看,电广传媒投资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项目未达到预期效益,据年报披露,这是由于湖南省内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大规模开展网络增值业务的市场时机尚不成熟,公司在网络技改方面未做大量投入导致的;歌华有线投资的宽带社区网络二期工程、北京各区有线数字电视传输系统项目、数字电视媒体中心项目、数字电视用户信息中心项目、高清交互数字电视基础应用工程5个项目也均未达到预期效益,其主要原因是宏观政策发生变化,数字电视市场要素不完整,国内付费电视处于培育期,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所产生的收益相应滞后。可见,文化企业对国家产业政策变化掌握不准,遵守不严成为其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共性问题突出

  在文化企业上市融资的过程中,已上市和拟上市的文化企业仍然存在着许多的共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股份公司与大股东之间普遍存在较大的关联交易。北青传媒由于大股东只投入了激光照排、广告、印刷物料贸易,而采编业务、发行业务没有进入股份公司,导致股份公司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比例高达95%左右;博瑞传播只有广告、印刷、发行业务,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比例也在60%左右。投资者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也难以判断。由于传媒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广告,因此,关联交易主要是股份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广告分成。北青传媒每年广告收入的16.5%给大股东;博瑞传播每年广告收入的60%归成都商报;电广传媒每年广告收入在3亿元(含3亿元)以内的,60%归湖南电视台,收入超出3亿元的,超出部分85%归湖南电视台。这3家公司的广告收入分成比例完全由股份公司与大股东商议确定,没有国家定价、行业标准、市场价格可遵循,因此,无法判断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对于业绩而言,存在连续计算的问题。文化领域单位大多为事业法人,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由于其编制是事业单位报表,不能完整核算其收入和费用,也不能如实反映其盈利能力,进而无法判断是否连续盈利,股份公司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也就无从谈起。

  对于资产的评估,一些企业提出应当允许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根据财政部《资产评估振作规范意见(试行)》的规定,只有同时符合资产与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稳定的比例关系,并可以计算;未来收益可以正确预测两个适用条件,收益现值法才予以认可。文化企业大多为事业单位,没有企业会计报表,因此难以符合收益现值法。

  虽然已上市的文化企业还存在诸多问题,但突破既有界限、实现文化产业繁荣大发展是发展趋势。未来我国文化产业放松管制与技术进步都将是产业发展的主旋律,而两者的合力将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力,将有力推动相关文化传媒企业的发展壮大及其与资本市场的结合,文化企业IPO的浪潮以及已上市企业的做大做强值得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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